新水下文物保護條例 更接地氣,更具操作性
新水下文物保護條例 更接地氣,更具操作性
3月2日,我國水下考古發(fā)現的體量最大、保存最為完整、船載文物數量巨大的木質沉船——“長江口二號”古船正式開始打撈。圖為“長江口二號”古船部分出水文物(資料照片)。新華社發(fā)(上海市文物局供圖)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4月1日起施行。相比1989年發(fā)布實施的條例,它從實際出發(fā),充分考慮水下文物保護工作的特殊性,有針對性地完善有關制度措施,解決水下文物保護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并做到了和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銜接。
3月1日,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有關同志表示,《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有關管理體制和執(zhí)法機制:明確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職責權限?!稐l例》還對水下保護區(qū)制度做了新的規(guī)定,為今后各地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qū)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增強了可操作性?!稐l例》專門增加了文物保護的內容,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下文物的義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發(fā)現疑似水下文物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文物主管部門,并有權向文物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條例規(guī)定、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為。
廣東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員崔勇做了多年的水下文物考古,他指出,新版條例更接地氣,更具有操作性。
他說,《條例》新增的第八條,將可能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為具體化、細致化,其中也包括了捕撈和養(yǎng)殖。以湖北丹江口水庫水下均州古城和山東東平湖須昌故城、清水石橋保護項目為例,在做水下調查時,這些地方仍存在網具捕撈和網箱水產養(yǎng)殖現象。網具不但對水下文物破壞較大,同時對水下考古人員的安全具有巨大的威脅。在劃定保護區(qū)后,保護區(qū)根據保護需求,在禁止捕撈的同時也逐步清理了網箱,為水下文物保護工作掃清了障礙。
《條例》新增的第十三條,首次將考古涉水部分納入基本建設中,崔勇認為,意義非凡。由于我國海域面積大,海岸線長,涉水的基本建設項目日益增多,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水下文物的概率非常高。從海洋工程上說,物探調查的經濟成本和工程總量相比可以忽略不計,但從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的角度出發(fā),如果可以搭上大型基本建設的順風車,相當于啟動了一個區(qū)域的水下考古調查工作。這種調查成果類似田野基建考古項目的考古前置成果,可以有效防止水下文物遭受大型基本建設工程的破壞,具有重要價值。
湖南師范大學特聘教授、中南大學中國文化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周剛志關注到的是《條例》壓實保護義務,夯實管理基礎。其表示,近年來,我國水下文物保護和研究組織建設取得積極進展。國家文物局設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山東、湖北、廣東加強省級水下文物保護機構建設。但是,由于水下環(huán)境復雜,文物調查、打撈及保護都具有高度專業(yè)性,需要文物主管部門與公安、海警、交通、水利等部門緊密協作。因此,《條例》明確規(guī)定,文物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海上執(zhí)法機關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水下文物保護執(zhí)法工作,加強執(zhí)法合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共享水下文物執(zhí)法信息。為了加強水下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研究,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還需要積極宣傳水下文物保護的法律理念,建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的溝通協調機制,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水下文物工作格局。
◎本報記者 張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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