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以直報怨”非“對等復仇”
論“以直報怨”非“對等復仇”
——兼與張明輝老師商榷
【文學爭鳴】
經(jīng)典往往因為年代久遠,脫離了當時的語境和環(huán)境,而在后世的理解中呈現(xiàn)出多義性。漢人董仲舒倡“詩無達詁”,莎士比亞說“一千個觀眾眼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都是對文學經(jīng)典多義性的一種表達。《論語》是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記錄,雖然語言平實簡潔,但由于時代殊隔,在某些章節(jié)的理解上頗有爭議。2022年3月7日本版刊發(fā)的文章《“以直報怨”辨正》,就是作者張明輝老師對《論語》“以直報怨”章細致研味所作的解讀。但是“以直報怨”是否能等同于“以怨報怨”,似乎仍有探討的空間。
一
《論語·憲問》載,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睆埼闹仃U述了“直”字具有相當(相值)、對等的含義,因而他認為,“《論語》中的‘以直報怨’即‘以怨報怨’,但它強調(diào)的是對等復仇,不因怨恨而加重報復”。此說有一定道理。
然而“怨”在本章中是否有“仇怨”義,是佐證張文觀點的關(guān)鍵之一。按《說文》:“怨,恚也?!薄绊#抟??!笨梢娖浔玖x偏向于“怨恨”?!墩撜Z》中“怨”字共二十見分屬十五章。如,“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里仁》),“伯夷、叔齊不念舊惡,怨是用?!?《公冶長》),“貧而無怨難,富而無驕易”(《憲問》),“躬自厚而薄責于人,則遠怨矣”(《衛(wèi)靈公》)。其中,“怨”字均偏向于“怨恨”,而非“仇怨”。因此,張文所謂“報仇”或“復仇”的說法有待推敲。此其一。
再者,怨恨如何能夠衡量,以至于“對等”,這也是一個難題。要知道,德(恩惠)與怨(怨恨)都是抽象概念,不是具體可以對等的事物,并沒有能夠判斷是“對等復仇”或是“加重報復”的“天平”。因此,“直”能否解作“相當、對等”值得懷疑。察張文所舉“直”作“相當、對等”解諸例,亦佐證了這一點。如文中所引《管子·山至數(shù)》《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等,是數(shù)量方面的“對等”;所引《法律答問》《呂氏春秋·孟夏》《詩經(jīng)·柏舟》等,是說判罰與罪行、爵祿與身份、婚姻雙方的相當,但其“相當”語義偏向于“匹配”義,而非“對等”義。此其二。
按,“直”,《說文》曰“正見也”,在《論語》中凡二十二見分屬十六章。如哀公問曰:“何為則民服?”孔子對曰:“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為政》)再如,“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雍也》),“吾之于人也,誰毀誰譽?如有所譽者,其有所試矣。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衛(wèi)靈公》)。其義均與“正直”“直道”相關(guān),因此武漢大學已故教授吳林伯先生說“孔子貴‘直’或‘直道’”(《論語發(fā)微》),“直”或“直道”正是孔子所肯定的品質(zhì)。此其三。
綜上,張文既未體察“怨”與“直”在《論語》中之含義,也未考慮抽象概念如何對等的問題,所謂“對等復仇”的說法恐怕也不能成立。
二
誠如張文所言,“‘用公平正直報怨’到底是如何報怨”,這似乎難以理解。在本章中,“德”與“怨”是一組相對的概念。因而我們可以譯作:有人問“用恩惠來回報怨恨怎么樣”,孔子答“那用什么回報恩惠呢”??梢娍鬃邮遣恢С帧耙缘聢笤埂钡摹6爸薄被颉爸钡馈笔强鬃铀粗氐钠焚|(zhì),因此,“以直報怨”與“以怨報怨”似乎就成了矛盾的觀點,這也是張文立論的起點。故而,吳林伯先生才說:“言外以德報怨非‘直道’,必以怨報怨,以德報德,方合‘直道’。”(《論語發(fā)微》)
然而“德”與“怨”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關(guān)系。例如,甲和乙可以有恩,可以有怨,也可以是平和相處的對象,或是無感的陌生人。因此,朱熹說:“于其所怨者,愛憎取舍,一以至公而無私,所謂直也?!?《四書章句集注》)其說以至公無私之“直”來回報怨恨,而未落入“德”與“怨”的偽二元對立“窠臼”。
如前所述,《論語》中的“直”義均與“正直”“直道”相關(guān),因而多有人以此解釋本章,且從字義與《論語》內(nèi)證角度考慮恐怕更符合本章的內(nèi)涵。如皇侃云:“不許以德報怨,言與我有怨者,我宜用直道報之?!?《論語集解義疏》)邢昺也說:“既不許或人以德報怨,故陳其正法,言當以直道報仇怨、以恩德報德也?!?《論語注疏》)這又如何理解呢?
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時代,士大夫文化盛行,孔子自謂“以吾從大夫之后,不敢不告也”(《憲問》)。他所提倡的“君子”,不僅可以指代當時的貴族,更是被他賦予了強烈的德行色彩。如,“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為政》),“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戚戚”(《述而》),“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顏淵》),“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君子矜而不爭,群而不黨”(《衛(wèi)靈公》),等等。他所提倡的君子人格不同于自私自利的小人(指德行不高的人),需要通過克制自我欲望來提升道德水平,因而恰與張文觀點相反,他并不會支持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方式。
君子要正道直行,葉公與孔子曾就黨人之“直”展開討論(《子路》)。因而,我們可以把本章細譯為:“用符合直道的方式回報怨恨,用符合恩德的方式回報恩德?!逼淞x在不能為怨恨情緒所蒙蔽,誣告陷害、私相械斗、公報私仇、恃強凌弱,或者說為報復而報復,通過制造新的怨恨來回報怨恨,這非君子所為。所以,孔子強調(diào)應當克制肆意妄為之私欲,正身直行,尋求懲治罪惡、消弭怨恨之方法,通過正當途徑待其時而報之,以回護恩德。
舉例而言,輕微的口舌之爭,一般可以不予回應。倘使因被輕視、歧視而心存怨恨,則當思奮發(fā)圖強、提升自我。或有言辭激烈、行為過當者,則可以訴之于衙署,繩之以律法,如江秋蓮訴劉暖曦生命權(quán)糾紛案。有時也需要含蓄隱忍,待時而報,如孫臏兩敗龐涓以報失足之痛。當然,這并不是說倘若面對生命危險,君子就要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孔子是很反對這種迂腐做法并非常重視生命的;而是應當視事情之輕重緩急酌情處理,在符合直道原則的基礎上選擇相應的回報方式,正當防衛(wèi)同樣屬于直道的內(nèi)涵。
因此,朱熹所謂“至公無私”之“直”意在摒棄妄為之私念而尋求公正處置之法,是對“以直報怨”的深化理解;楊伯峻主張以“公平正直”報怨,只是表述簡單,注解并無問題。
世界上的早期文明莫不以懲惡揚善作為社會的努力方向,它們不但宣揚和鼓勵善良,而且比較成功地從法律和道德方面懲治罪惡以回護善良。沒有一種文明是以鼓動復仇而存在并流傳后世的,中華文明也不例外。孔子直承三代“直道而行”(《衛(wèi)靈公》)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他不可能宣揚以怨報怨的個性復仇,換而言之,君子報怨,必由正途。
“以直報怨”的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它的目的是懲治罪惡、消除怨恨,以倡導和培育德行,引導個人正身直行,而非制造新的怨恨。隨著生活節(jié)奏的加快,人與人的心理距離逐漸拉大,摩擦和沖突時有發(fā)生,“冤冤相報何時了”,“以直報怨”則為我們處理這些人際關(guān)系問題提供了一種行之有效的指導原則。
(作者:劉劍,系首都師范大學文學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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