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怎么辦?法院:不重大非故意不用賠
員工離職后被告知原始檔案資料丟失、管理混亂,給企業(y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員工必須賠償嗎?近日,家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的務工者陶某舉就遇到這樣的糟心事,他將原單位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陶某舉無需向原單位賠償損失。
法官指出,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僅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且有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口頭約定工作內容,經濟損失怎么辦?
2018年9月,陶某舉在經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陶某娟介紹,到該公司上班,負責檔案整理、考勤、制作考勤表、工資表,還有廚房、車輛的保養(yǎng)記錄及加油記錄。試用期每個月5000元,轉正后6000元。
入職后,雙方并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于陶某舉的工作內容和職務均是雙方口頭約定達成,對“如果造成經濟損失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也并未進行約定。
第二年年初,陶某娟告訴陶某舉,除了原本的工作之外,他還對倉庫負有監(jiān)督的責任。同年7月,陶某舉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并在9月離開了工作崗位。
2021年1月,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向麥蓋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陶某舉工作期間嚴重失職,造成申請人重大經濟損失,請求裁定賠償重大經濟損失39萬余元;陶某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請求裁定賠償重大經濟損失10萬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5月作出裁決,陶某舉賠償公司重大經濟損失39萬余元。
企業(yè)不能自說自話
陶某舉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根據該公司的自述,公司是根據陶某舉離職前統(tǒng)計并制作的庫存損失表,通過計算產品結存數(shù)量與盤存數(shù)量的差,參照其單方面制作的金融系統(tǒng)中某產品情況表記載的產品單價,制作出倉庫盤存差異統(tǒng)計匯總表,合計金額為390476.7元。
但根據該表僅能證實當時的庫存現(xiàn)狀,不能證實存在缺失,且該表中有缺失也有多余,說明該公司對庫存管理并不正規(guī),所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實損失與陶某舉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該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陶某舉是公司的行政人員,具體負責人事、檔案等工作,無管理倉庫的職責,亦無造成損失賠償?shù)南嚓P規(guī)定,而是在倉管人員不在時配合工作,并非倉庫的實際管理人。
最后根據該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該盤點表中顯示同一名稱、不同裝袋規(guī)格的棗子既有盈余的情況,也有虧損的情況,但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在計算時只對虧損情況進行了統(tǒng)計、折價,對同一名稱、不同裝袋規(guī)格存在盈余的棗子并未統(tǒng)計,存在不合理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陶某舉無需向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賠償重大經濟損失390476.7元。
給單位造成損失如何判定?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償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錯且造成重大損失;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制定了內部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考慮到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關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人單位占有勞動者創(chuàng)造的勞動成果的價值與勞動者獲得的報酬之間的不對等性,決定了用人單位承擔的經營風險應當高于勞動者應承擔的工作風險。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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