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重疾“以紙包火” 法律支持撤銷婚姻
王凌杰
一則婚前隱瞞艾滋病病情的案例近日進入大眾視野。該案中,男女雙方在認識不久后相愛并登記結婚,4年后,男方因開設賭場罪入獄服刑。直到獄管人員告知女方需要為男方準備抗艾滋病藥物時,女方才得知男方早在婚前就已感染艾滋病。女方對此難以忍受,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系。最終,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類似本案的情況近年來時有發(fā)生,一些重大疾病患者出于種種原因,結婚前向另一半隱瞞了病情,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走進婚姻殿堂。在一些案例中,不知情的一方在案發(fā)時已受到相關疾病的損害,更有甚者,雙方生育的子女也因此受到疾病影響。這種明知自己患有可能嚴重影響婚姻生活的重大疾病,仍故意隱瞞病情與他人結婚的行為,不僅未盡到應有的告知義務,損害了雙方關系的信任基礎,更是給對方帶來嚴重的風險。在法律層面,如果在締結婚姻時故意隱瞞自身重大疾病,這段婚姻將面臨效力瑕疵。
在一般場景中,重大疾病患者的病情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亦是一種隱私,一旦公開,患者的日常生活將遭受嚴重影響,因此,這類信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個人有權決定是否告知他人或公開。但是,對隱私的保護不能永遠“一邊倒”地蓋過其他法益。在締結婚姻的場景下,由于婚姻并非單純的個人事務,能否及時充分地知曉另一半的重大疾病情況,事關雙方的身體健康、生活質量乃至后代健康。如果重大疾病患者在結婚前隱瞞實情,那么其伴侶就會對婚后的種種風險一無所知,因此一方對另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享有知情權,當這種知情權遭受損害,婚姻的效力也會受到相應的影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的一方對于其患有的重大疾病,負有婚前告知義務,不告知的,無過錯的一方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訴請撤銷婚姻關系。此外,對于撤銷婚姻關系產生的損害,被隱瞞病情的一方也可以主張相應的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上述規(guī)定沒有將疾病婚姻列為婚姻無效的情形。換言之,即使身患重大疾病,也不會直接導致婚姻無效。如果患者的伴侶對其患有重大疾病這一事實充分知情,也清楚了解其帶來的各種風險,這段婚姻關系便不會因重大疾病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
一段婚姻的長久和健康需要夫妻雙方的相互尊重、信任和坦誠,如果在婚前隱瞞了自己罹患重大疾病的事實,那么這段婚姻將成為缺乏信任基礎的“空中樓閣”。與其“以紙包火”,不如坦誠相待,向對方告知自身重大疾病情況,如此方能構建長久和諧的婚姻關系。這則案例也提醒我們,一定要重視婚前疾病預防工作,無論是否“知根知底”,都要主動進行婚檢,向對方確認檢查結果,走好婚姻的關鍵一步。(作者單位: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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