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擇菜工找到“東家”保住權益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結算工資無固定時間,也沒有考勤表及工資支付憑證,雙方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某中學食堂做擇菜工的劉某不慎受傷,最終她憑借健康證及工作服討回了權益。
自2021年起,劉某到新疆某餐飲管理公司承包的烏魯木齊市某中學食堂擇菜,每天早晨工作一小時左右,不打考勤。2021年12月18日,劉某在工作時受傷,經(jīng)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新疆某餐飲管理公司支付21618元醫(yī)藥費。
因對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爭議,劉某向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劉某與新疆某餐飲管理公司2021年12月18日存在勞動關系。因不服該裁決,新疆某餐飲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新疆某餐飲管理公司表示,其大部分員工是勞務派遣用工,由勞務派遣公司發(fā)放工資,僅有少部分員工與其簽訂有勞動合同,劉某工資系按照工作天數(shù)計算,每天100元,結算工資無固定時間,沒有考勤表及工資支付憑證。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新疆某餐飲管理公司經(jīng)營范圍包含餐飲管理服務,其承包烏魯木齊市某中學食堂,劉某在其承包的食堂從事?lián)癫斯ぷ?,擇菜是食堂工作的構成部分,故劉某提供的勞動是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且公司向劉某支付勞動報酬,結合劉某工作地點位于公司承包的食堂且持有烏魯木齊市某中學的健康證及食堂工作服,法院認定劉某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
法院表示,公司并未向一審法院提交其單位的考勤表及工資發(fā)放記錄等證據(jù)支持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新疆某餐飲管理公司與劉某2021年12月18日存在勞動關系。
新疆某餐飲管理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鐸思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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