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時約定“退款退車” 出問題就不用三倍賠償?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沈高軒 記者 萬承源)二手車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出售發(fā)生過重大事故的車輛,卻以雙方約定如有問題“退款退車”為由拒絕三倍賠償,法院會支持消費者的訴請嗎?日前,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二手車買賣糾紛案件,判令經營者“退一賠三”,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22年10月,曹某向二手車經營者某汽車服務部購買小型越野客車一輛,車輛總價款15.5萬元。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中手寫合同條款約定:“賣方確認所售車輛無火燒、無泡水、無重大事故,如有以上情況35天內退款退車,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笔潞螅苣吃谑褂眠^程中發(fā)現案涉車輛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經檢測,車輛安全氣囊、發(fā)動機進氣支管、儀表臺、車內頂棚、駕駛座位等均有拆卸痕跡,車輛AB柱、左側下邊梁有切割、焊接等維修情況,可見車輛出售前曾發(fā)生過重大事故。
為此,曹某以汽車服務部實施消費欺詐為由起訴至吳中法院,要求判決對方“退一賠三”共計62萬元。汽車服務部則辯稱,根據雙方手寫合同條款約定,“如車輛系重大事故車,35天內退款退車,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該約定表明其責任限制在退車退款范圍內,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退一賠三”的規(guī)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基于誠信原則以及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經營者有對所售車輛的真實狀態(tài)進行全面了解及查驗,并將車輛事故信息告知作為消費者的義務。該案經營者在合同中作出保證,承諾案涉車輛無火燒、無泡水、無重大事故,但事實上車輛發(fā)生過重大事故,經營者的行為已構成消費欺詐。據此,法院適當酌情考慮車輛交付曹某后的使用折舊情況,判決汽車服務部返還曹某購車款14.5萬元,并賠償曹某車輛價款三倍的賠償款46.5萬元。汽車服務部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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