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舉報父親被打死案宣判:兩被告一人被判無期一人獲刑8年
人民網(wǎng)鄭州12月20日電(王佩)近日,河南杞縣一女子實名舉報父親與人發(fā)生口角被毆打致死事件引發(fā)輿論廣泛關注。12月20日上午,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青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劉得見有期徒刑八年;判令被告人劉青藝、劉得見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9240.08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杞縣蘇木鄉(xiāng)人許國力在板木鄉(xiāng)承包土地種小麥,通過侯堂村村民被告人劉得見聯(lián)系并雇傭該村村民劉青彥、被告人劉青藝兄弟開收割機收割小麥。
2021年6月28日,許國力因欠劉青彥、劉青藝收麥款而請客吃飯,另邀劉得見及前營村村民葉桂申、葉桂起和被害人葉洪青參加。
吃飯飲酒期間,許國力和劉青藝、劉青彥計算出收麥款應為1800元,劉青藝主動降價100元,葉洪青要求再降100元,劉青藝表示同意。因劉青彥找不到收款二維碼,由劉青藝拿著劉青彥的手機代為操作收取許國力1600元。葉洪青為此嘲諷劉青彥并貶損劉青彥已過世多年的岳父,引起劉青彥、劉青藝不快,劉青彥離開包間。葉洪青與劉青藝發(fā)生爭吵,葉洪青掂啤酒瓶欲砸劉青藝被許國力勸阻。劉青藝、葉洪青等人先后離開包間至院內,葉洪青高聲叫嚷,劉青藝與葉洪青發(fā)生廝打,劉青藝用拳頭打葉洪青嘴角,葉洪青持不銹鋼盆砸劉青藝未果。劉得見從后方摟住葉洪青的腰,葉洪青掙開后追攆劉青藝至飯店大門外,二人繼續(xù)用拳頭往對方臉、頭等部位亂打,劉得見也用拳頭打葉洪青臉、身上。
劉得見被拉開后,劉青藝將葉洪青打倒致其頭部著地并朝葉洪青頭部跺。葉洪青從地上起來,與劉青藝繼續(xù)打,被眾人拉開。劉青藝、劉得見、葉洪青等人走到五十米外的廣信加油站西南角,劉得見叫罵,葉洪青走向劉得見,劉得見朝葉洪青身上跺一腳,葉洪青拽劉得見的腿,二人隨即倒地并廝打,被在場人員勸開。
前營村村干部葉桂東駕駛電動三輪車將葉洪青送回家。其間,劉青藝之妻吳玉聞訊趕至現(xiàn)場,并于22時41分報警,警察于22時51分到達加油站時葉桂申、葉桂起等人已離開現(xiàn)場,劉得見、劉青藝等人在現(xiàn)場并向警察表示自行解決,警察遂離開。
葉洪青到家后,于23時許撥打電話聯(lián)系葉桂申、葉桂起稱明天還要找劉青藝的事。29日凌晨,葉洪青身體出現(xiàn)不適,其妻李樹香于0時29分撥打120,后葉洪青被送醫(yī)治療,2時36分葉洪青家人報警。
7月7日葉洪青因重度顱腦損傷致以中樞神經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葉洪青因被劉青藝、劉得見致傷在杞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8日,支出醫(yī)療費用78211.9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青藝、劉得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劉青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得見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另鑒于被害人對引發(fā)本案負有責任、二被告人當庭均不認罪且均未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不予諒解等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被告人劉青藝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劉得見當庭表示不上訴。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當事人親屬等旁聽了宣判。
劉青藝、劉得見故意傷害案
答記者問
2022年12月20日,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青藝、劉得見故意傷害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青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劉得見有期徒刑八年;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19240.08元。
被告人劉青藝、劉得見的行為為什么構成故意傷害罪?劉青藝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對二被告人的量刑主要出于哪些考慮?本案是否遺漏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反映的涉黑團伙是否存在?被害人近親屬反映的板木派出所不作為促進被害人死亡的情況是否存在?就這些社會關注的問題,本網(wǎng)采訪了本案的審判長。
1.記者:劉青藝、劉得見的行為為什么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審判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既遂的結果相同,并且都是故意犯罪,因此實踐中有時易將兩罪混淆,但這兩個罪名是有明顯區(qū)別的。故意傷害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僅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死亡結果是違背行為人意愿的,其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僅有過失。故意殺人罪則不同,在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或者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或者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而持放任態(tài)度,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并不違背行為人意愿。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劉青藝、劉得見與被害人葉洪青平素并無矛盾,僅因酒后言語不和產生爭執(zhí)。二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的手段是拳打腳踢,并未持任何作案工具。雖然廝打過程中被害人被打倒時頭部觸地,劉青藝跺了被害人頭部,但隨后被害人起身繼續(xù)與被告人廝打并正常走動,直至最后被同村人送回家。在飯店及附近的加油站,被害人均未顯示出遭受重創(chuàng)不能行動的情況,二被告人亦未在其離開時實施追打或有“見死不救”的表現(xiàn),故縱觀本案案發(fā)前因、加害手段、加害行為結束后被害人的狀態(tài),二被告人主觀上并無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二被告人多次毆打被害人,被害人最終因重度顱腦損傷致以中樞神經系統(tǒng)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二被告人的加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2.記者:被告人劉青藝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
審判長: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本唧w到本案中,雖然葉洪青曾持啤酒瓶欲砸劉青藝但隨即被人攔下,后葉洪青又持不銹鋼盆砸劉青藝亦未砸中,劉青藝曾被勸架人推拉出飯店門外又返回與葉洪青廝打。從整個打架過程看,劉青藝與葉洪青均系赤手空拳打擊對方,在場人員多次勸阻均未能將二人勸開,二人都有積極加害對方的故意,屬于互毆。劉青藝并不具備防衛(wèi)緊迫性和必要性的條件,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
3.記者:對劉青藝、劉得見的量刑主要出于哪些考慮?
審判長:對被告人劉青藝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劉得見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是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經過反復斟酌、慎重研究作出的。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二被告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葉洪青死亡的嚴重后果,也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依法應予懲處。
本案在量刑時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葉洪青對引發(fā)本案負有責任。在案證據(jù)顯示,當晚葉洪青嘲諷劉青藝的哥哥劉青彥不會用手機二維碼收款、貶損劉青彥已去世多年的岳父引起劉青藝、劉青彥不快,葉洪青與劉青藝發(fā)生言語沖突后葉洪青持啤酒瓶欲砸劉青藝,后二人發(fā)生廝打。從案發(fā)前因來看,葉洪青對引發(fā)本案負有責任。二是被告人劉得見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在案證據(jù)顯示,劉得見起初是出于勸架目的摟住葉洪青的腰,因現(xiàn)場混亂其本人被打后才拳打葉洪青,后又在加油站腳踢葉洪青,結合劉得見參與犯罪的時間、動機及實施的行為等,劉得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三是本案還存在二被告人當庭均不認罪,劉青藝拒絕進行民事賠償,劉得見雖表示愿意調解但未實際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對二被告人不予諒解等因素。故,綜合考慮案發(fā)前因、作案手段、主從犯地位、犯罪后果及認罪悔罪情況等,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在法定幅度內作出前述量刑。
4.記者:被害人家屬反映遺漏犯罪嫌疑人劉青彥,根據(jù)你們審理情況,是否存在這種情況?
審判長:本案公訴機關僅指控劉青藝、劉得見構成犯罪,法院僅對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實進行審理。根據(jù)目前在案證據(jù)材料顯示,當晚酒局參與者中兩名葉姓證人確實曾在第一次作證時稱看見劉青彥亦參與打被害人,但該兩位證人隨后均對“看見劉青彥打人”的證言予以否認,并稱第一次證言不準確,劉青彥只是在中間勸架,并未參與毆打,并且之后的多次證言均穩(wěn)定一致。該兩名葉姓證人關于“劉青彥未參與打架”的證言內容與在案的劉青藝供述、劉青彥本人證言及其他現(xiàn)場目擊證人證言印證一致。故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劉青彥參與故意傷害行為。
5.記者:本案發(fā)生后,被害人葉洪青近親屬反映“案發(fā)時被告人給侯堂村村支書打電話叫人,后村支書開著面包車拉了一車人拿著兇器趕往案發(fā)現(xiàn)場,存在明顯村霸和以權謀私的黑惡勢力。”被害人近親屬反映的黑惡勢力是否存在?
審判長:在案相關證據(jù)顯示,當晚發(fā)生打架后,劉青藝之女劉果果給其母親吳玉打電話,吳玉到達現(xiàn)場。在加油站再次發(fā)生沖突后,劉得見倒地不起,吳玉及劉青藝先后電話聯(lián)系劉得見的弟弟劉清泉,稱劉得見挨打了。因劉清泉當時和妻子王響英正開車在高速路上,王響英聯(lián)系本村村支書讓其到現(xiàn)場看看?,F(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顯示,侯堂村村支書系一人開車到達現(xiàn)場,并不顯示其車上有其他人及有人拿兇器的情況,且其到現(xiàn)場時被害人村的村干部等人亦在場,打架也已經結束。故被害方反映的問題與在案證據(jù)不符。
6.記者:本案發(fā)生后,被害人葉洪青近親屬反映“葉洪青被打,群眾撥打110報警后,板木派出所未詳細了解情況就離開現(xiàn)場,板木派出所的不作為促進了其父親死亡”。被害人近親屬反映的板木派出所不作為促進被害人死亡的情況是否存在?
審判長:從在案證據(jù)看,2021年6月28日晚打架發(fā)生時,被告人劉青藝的女兒與其母親吳玉聯(lián)系,吳玉到現(xiàn)場后看到劉青藝與葉洪青廝打,并看到劉得見被對方的人打倒在地。吳玉于當晚22時41分撥打110報警,板木派出所民警22時51分到達現(xiàn)場。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顯示,民警到場時葉洪青已不在現(xiàn)場,現(xiàn)場只有劉青藝、劉得見等人,吳玉稱其是報警人,并稱劉青藝被打。民警在現(xiàn)場詢問劉得見和劉青藝,但二人均因飲酒無法完整敘述事情經過,后劉青藝、劉得見被親屬、朋友接走,民警告知二人如有身體不適可先去醫(yī)院看病,若需報案第二天再到派出所解決。在案證據(jù)同時顯示,當晚22時59分,葉洪青被送回家并自行下車步入家門,后在院內自行行走還撥打他人電話。29日凌晨,葉洪青身體出現(xiàn)不適,0時29分葉洪青妻子李樹香撥打120,葉洪青被送醫(yī)治療。2時36分,葉洪青之女葉煥煥報警稱其家人被打致腦出血,醫(yī)院已下病危通知書。板木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了解情況,于4時許到劉青藝家將其傳喚到案并進行訊問,劉青藝供述劉得見也參與了打架。當日7時許,民警即到劉得見家中將劉得見傳喚到案。公安機關于6月30日對本案立案偵查。故從目前在案證據(jù)看,并不顯示板木派出所存在不作為問題,被害人的死亡與板木派出所的處警行為之間亦不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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