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wèi)
1月21日,經歷了從犯罪嫌疑人到被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而不批捕的朱某乙感慨萬千,特意將一面寫有“釋法明理化矛盾,恪守公正促和諧”的錦旗送到湖南省江永縣檢察院,感謝檢察機關弘揚了社會正氣,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2021年12月15日,江永縣上江圩鎮(zhèn)興福村村民朱某甲酒后來到村活動中心朱某丙經營的小賣部,見朱某乙等4人正在打麻將,想要搶占位置參與其中,因朱某乙等人不同意,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其間,朱某甲先將麻將推倒,又持麻將擊打朱某乙頭、眼等部位。朱某乙被打后起身將朱某甲推倒在地并跑出門外,朱某甲隨后持一張長凳追出,朱某乙見狀從旁邊拿起一根木棒防備,朱某甲將長凳丟掉也從一旁拿起一根竹竿先朝朱某乙打去,朱某乙遂持棒還擊,擊中朱某甲鼻部致其受傷倒地。見對方倒地后,朱某乙立即停手跑開。隨后起身的朱某甲因找不到朱某乙,便跑進小賣部將幾張麻將桌、椅子砸毀。經鑒定,朱某甲鼻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同年12月28日,公安機關以朱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檢察官審查后,認為該案可能定性錯誤,涉及正當防衛(wèi),即向分管院領導、檢察長匯報。
院領導聽取匯報后高度重視,今年1月4日,組織召開檢察委員會會議,認定朱某乙行為系正當防衛(wèi),不構成犯罪。該院依法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朱某乙當日被釋放回家。1月28日,經永州市檢察院復核,維持該認定。
檢察機關同時審查認為,朱某甲不僅不是被害人,反而是酒后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經引導偵查,公安機關及時對朱某乙傷情及朱某丙被毀財物的價值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朱某乙構成輕微傷(三處),朱某丙損失達7000余元。1月11日,公安機關對朱某甲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刑拘并報捕。
面對從被害人到犯罪嫌疑人的轉變,朱某甲家屬情緒激動,懷疑檢察機關處理不公,多次來到檢察院要求“給個說法”。同時,朱某丙也多次要求檢察機關幫其追討損失。
面對群眾的質疑和不理解,檢察官耐心傾聽,認真地釋法說理,經過多次溝通后,朱某甲家屬的情緒逐漸平和下來,并主動提出調解意愿。同樣經過釋法說理后,在看守所里的朱某甲也表示認罪認罰。最終,在檢察機關多次調解下,朱某甲家屬代表朱某甲主動向朱某丙賠償損失并道歉,取得諒解。雙方簽署和解協(xié)議,握手言和。
為進一步釋法析理,弘揚社會正氣,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解決瑣事糾紛,1月21日,由永州市檢察院牽頭,江永縣檢察院組織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村干部及法律專業(yè)人士對朱某乙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朱某甲是否有逮捕必要進行公開聽證。
聽證員一致認為朱某乙的行為是為了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檢察機關定性準確。朱某甲系初犯、偶犯,且認罪悔罪,無社會危險性,對其無逮捕必要。會后,針對該案背后暴露出的村風民風建設、疫情防控等問題,該院立即對所屬鄉(xiāng)鎮(zhèn)發(fā)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
2月9日,檢察官專程來到上江圩鎮(zhèn)興福村開展跟蹤回訪。經回訪了解到,朱某甲被取保候審在家期間表現(xiàn)良好,該村活動中心當前面貌煥然一新,不再對外出租經營,并計劃用于建設村老年人活動中心,進一步豐富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助力鄉(xiāng)村文明建設。(張吟豐 秦立 何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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