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暴力屢禁不止 專家建議:增強行政執(zhí)法力量
專家分析網絡暴力緣何屢禁不止
對話人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德良
中國傳媒大學人類命運共同體研究院副院長 王四新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yè)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 鄭 寧
《法治日報》記者 趙 麗
法律制度存在缺漏
肆意侵權見縫插針
記者:在很多網絡暴力事件中,受害人有名有姓,卻找不到具體的實施傷害的人。正因為如此,參與的網民是否抱著法不責眾的心理肆意而為?
王四新:有這方面的因素,人多以后會形成一個場,每一個人的戒備心、責任心、道德感會有所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容易參與其中。再加上網絡相對匿名,導致很多人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卷進來,形成一種勢,導致維權人在進行維權的時候,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
鄭寧:網友們站在道德至高點,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況下,向當事者進行謾罵與批判。自己的言論受到其他網友肯定,或引起激烈討論,會讓其受到廣泛關注,從而獲得自我成就感。
同時,雖然現(xiàn)在人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升,但生活壓力也越來越大。為了排解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壓力,很多人會擁有在虛擬世界追求娛樂放松、逃避現(xiàn)實的訴求,讓他們熱衷于具有爭議性的話題,滿足內心的窺探欲和好奇心,完全不顧慮后果及事情的真相,對他人進行惡毒的抨擊。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shù)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shù)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可構成誹謗罪。但網絡暴力并沒有偃旗息鼓,甚至還出現(xiàn)了德陽女醫(yī)生被逼自殺案。網絡暴力為何屢禁不止?
王四新:原因較多,有些是夾雜個人私怨報復,躲在暗處,冷箭發(fā)冷槍。另外很多應該是團隊在操作,甚至有商業(yè)組織介入。
頒布法律法規(guī)等,有時是給個體維權提供法律武器。賦權后還存在受害人是否愿意行使權利以及是否愿意使用法律武器的問題。此外,盡管給受害人賦權了,但其他配套的問題沒有很好地解決。
比如,網絡實名制還有一定的缺陷,追查犯罪嫌疑人還有很大的難度,查找用戶背后真實身份的線索還不夠便捷,都可能會影響個體使用法律武器。使用法律武器的人少或沒法使用,便仍像以前一樣。只有維權的人多了,或者侵權的成本提高了,侵權人主動收手了,才會從根本上有所改觀。
鄭寧:網絡暴力并不是法律概念,我國法律沒有專門針對網絡暴力的法律,只是在憲法和民法、刑法中作出相關規(guī)定。而這些法條分散于各部門法中,相互之間缺乏協(xié)調配合,遠遠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我國在立法中也未明確網絡監(jiān)管人員的責任,網絡監(jiān)管人員在浩如煙海的數(shù)據或者商業(yè)利益等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容易玩忽職守、監(jiān)管不力。再加上網絡環(huán)境具有開放性、虛擬性、匿名性等特點,網民責任感日益下降,網絡暴力的傳播范圍越來越廣、追責難度日益增加,從而導致網絡暴力愈發(fā)猖獗。
綜上,如果繼續(xù)這種公民肆意侵權、立法不全面不完整、網絡自身存在弊端、管制不力的局面,網絡暴力很可能會繼續(xù)延續(xù)下去。
推動平臺事先審查
增強行政執(zhí)法力量
記者:我們注意到,盡管有法律條文適用于網絡暴力事件的處理,但實際上訴諸法律的受害人并不多。
王四新:維權人在進行維權的時候,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因為參與網絡暴力的人多,查證落實存在難度,一般網民不清楚ID背后的人或組織是誰,使用何種手段操作。
另外,盡管給受害人賦權了,但其他配套的問題沒有解決,在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去打一個可能沒有任何回報的官司或是不值得的官司的情況下,維權的人相對就少了。
鄭寧:網絡暴力屢禁不止的背后,除了無處不在的利益,更有受害者難以維護自身權益的痛點。目前,大多數(shù)遭遇網絡暴力的當事人面臨“維權難”。受害者起訴手續(xù)繁瑣,訴訟時間長,即便打贏了官司,謠言造成的影響已經無法挽回,而且法難責眾,告贏了一個,其他人并不會因此而受到震懾。
最終,絕大多數(shù)當事人都選擇忍氣吞聲,導致施暴者有恃無恐,形成惡性循環(huán)。
記者:如果傳統(tǒng)的法律法規(guī)并不能完全適應網絡領域的變化,導致大部分當事人無法獲得經濟補償,是否應當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違法犯罪與其他不當行為的界限以及相應的處理依據?
劉德良:傳統(tǒng)的法律法規(guī)所采取的事后救濟的方式并不能完全適應網絡領域的變化?;ヂ?lián)網時代信息后續(xù)傳播成本極低,控制后續(xù)傳播較為困難。事后救濟的方式不符合網絡時代的信息傳播的規(guī)律。
解決這個問題需轉變觀念,認識到網絡時代信息傳播的客觀規(guī)律,傳統(tǒng)的、單純的事后救濟方式無效,不適用于時代,要轉變?yōu)槭孪阮A防與事后救濟相結合的方式。從具體操作上而言,網絡信息的傳播離不開平臺,因此未來立法可加強平臺事先審查,過濾顯而易見的違法侵權信息。對于其他侵權信息,可由受害人通知后,平臺采取相應措施,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
鄭寧:在網絡暴力的防控體系方面,法律制度建設存在缺漏。而在司法裁決過程中,多以侵犯隱私或侮辱誹謗為由進行懲治,懲戒力度較小。
就網絡暴力的處置階段而言,一要增強行政執(zhí)法力量,加強對網絡企業(yè)的有效管控,明確網絡企業(yè)的監(jiān)管職責,整治市場亂象,建立網絡征信體系;二要合理運用民事法律手段,加強對受害人的權利保護,讓民事賠償責任落到實處;三要規(guī)范刑事法律措施的適用,既讓網絡暴民受到應有的刑事處罰,也要注意保障人權,不能人為降低刑事法律的適用門檻。
網絡暴力內容的規(guī)制,首先要區(qū)分情況、分類處理,一方面許可和保護必要的對于暴力內容的新聞報道、事實描述、刻畫分析等;另一方面嚴格限制或禁止那些低俗不良、違法有害的暴力內容;其次,充分發(fā)揮政府、企業(yè)、行業(yè)、用戶的各自優(yōu)勢,建立多元共治模式;最后,要更多依靠分級系統(tǒng)、智能識別以及過濾系統(tǒng)等技術手段進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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